义乌市宏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0782执5475号
本院在执行义乌市宏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股份经济合作社(2018)浙0782民初245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股份经济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