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云鹤路**(新都汇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73892863F。
法定代表人:韩小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可,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定县灏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金南大道附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216320740M。
法定代表人:王年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瀚淼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宝山街道红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Egu2WQW6J。
法定代表人:许奂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定县灏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瀚淼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贵定县灏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瀚淼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72643222.03元;二、被执行人贵定县灏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瀚淼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应于2021年6月20日前偿还的5000000元债务的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自2021年6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40174元、评估费等费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划了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万元,已将该款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部分存款账户,要求与被执行人协商相关和解协议抵偿剩余债权事宜,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27执98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育义
审 判 员 梁作永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武文峰
书 记 员 邹彬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