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2790号
原告: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93163423L。
法人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2079号鑫港大厦402室。
法人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70元,减半收取8885元,由原告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皓天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坤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