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1民初207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75173,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2079号鑫港大厦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6元,减半收取40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