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4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路5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7517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永嘉县瓯北街道礁下村民委员会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324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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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