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81民初字第5606号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
负责人:XX,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维国,该社职工
被告:冯岩,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呼建法,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
住所地:采桑镇。
法定代表人:宋新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被告冯岩、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呼建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岳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