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81财保2169号
申请人: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
法定代表人:宋新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志林,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申请人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6901.75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平安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20602390056568405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6901.7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额价值的房产、车辆,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9元,由申请人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哲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奕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