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开法执字第2703-1号
申请执行人袁文明,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郑州市金水区鑫源钢管租赁站业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新民,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袁文明与***、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21366.93元,已执行26901.75元(含执行费1721元),经查被执行人***、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租赁合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XX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清泉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宵珍
代理审判员 李 翔
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