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7469号
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住林州市采桑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林州市博开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
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4.00元,减半收取1662.00元,由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增
审判员 邓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