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

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7469号 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住林州市采桑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林州市博开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 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4.00元,减半收取1662.00元,由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增 审判员  邓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