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

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民初6203号 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林州市兴华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