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6民终167号
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爱民、梁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603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准许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郝占峰
书记员 孟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