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住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代理人:娄宝林,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市长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2号。
负责人:***,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鹤壁市长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鹤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