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

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与***、鹤壁市长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山民初字第1141号
原告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鹤壁市山城区长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鹤壁市山城区鹿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市长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东段。
负责人***。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长虹食品厂,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朝,该厂厂长。
原告(反诉被告)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长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进行了公告送达。2015年1月7日原告天基公司追加鹤壁市长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为被告。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虹管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当庭提出反诉。
天基公司诉称,天基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后,于2003年期间建造了鹤壁市山城区长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后院集资建筑楼的工程,该工程完工后,***以种种不正当的理由强行进入该工地施工该楼的剩余工程。现***悖情与法将该楼中数套房屋擅自出售。该案受理后,天基公司发现长虹公司与***有相互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并签订了无效合同,损害了天基公司的利益。为维护天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将坐落在鹤壁市长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后院新建的集资建筑楼整体交还给天基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辩称,该涉案工程是2003年3月5日竣工验收,该工程是***(森)所建,后*爱生不干了,内外粉刷、水电由***所干,***的债权债务由***承担,可见,天基公司所称2008年是天基公司所建不符合事实,是天基公司想侵占***的合法财产,请求驳回天基公司的诉讼请求。天基公司多次主张权利,有起诉状、裁定书等为证,其是恶意的,侵害了***的民事权利,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天基公司应承担损害责任。***反诉请求,天基公司向***道歉,赔偿***间接损失1万元。
长虹管理人未到庭答辩。
长虹食品厂辩称,天基公司起诉我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
经本院审查,***提出的反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孙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