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

鹤壁市鹤翔双语幼儿园与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鹤翔双语幼儿园,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鹤翔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幼儿园园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鹤翔双语幼儿园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淇滨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鹤翔双语幼儿园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鹤翔双语幼儿园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淇滨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鹤翔双语幼儿园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天基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管云飞
执行员黄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