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民终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清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安阳市)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鼎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兴刚,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清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鼎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