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清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县水冶镇金元物资经销部与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清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1744号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金元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安林路东段。
经营者:汤保安,男,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国,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小丽,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县。
被告:安阳市清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南段15号永明银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玲玲,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金元物资经销部诉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清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金元物资经销部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金元物资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金元物资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县水冶镇金元物资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刘立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