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6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城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安街1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晓鹏,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阳市工人文化宫。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小雨,该文化宫主任。
委托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城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安阳市工人文化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5民终字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