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03执1259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党校路。机构代码:172205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城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安街1巷2号楼。机构代码:7407449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城建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东关街兴达嘉园6号楼3单元1层东户(房产证号:文峰区字第××号)、***、***所有的位于东公路中段西侧(房产证号:安郊房私字第××号)、***名下豫E×××××号兰德酷路泽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名下豫E×××××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高振法、***名下豫E×××××号宝马牌小型轿车,高振法、***名下豫E×××××号天籁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并已生效,故应对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调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东关街兴达嘉园6号楼3单元1层东户(房产证号:文峰区字第××号)、***、***所有的位于东公路中段西侧(房产证号:安郊房私字第××号)、***名下豫E×××××号兰德酷路泽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名下豫E×××××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高振法、***名下豫E×××××号宝马牌小型轿车,高振法、***名下豫E×××××号天籁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封志勇
审判员任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