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20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佳世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蛟龙大道15座(369号)。
法定代表人:代仁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佳世能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兵
审判员 史 洁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