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华远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2003号 高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华远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高强与***、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华远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书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华远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强向我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华远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高强支付赔偿款273116.72元(***已经支付的28338.23元在兑现案款时予以扣除)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403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51109.49元,支付申请人高强247078.49元,缴纳执行费4031元,申请执行人高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权利。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执20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7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