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40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枣庄市中区胜利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长江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相增和,经理。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中)安监罚【2017】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单位),要求被执行人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缴纳罚款十八万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案卷一宗。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安全生产档案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17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提交延期复查申请,延期至2018年2月20日。2018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复查发现被执行人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未如实记录培训的考核结果。2018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市中)安监罚【2017】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单位),给予被执行人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九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4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
另查明,2018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市中)安监罚【2017】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单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且经催缴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枣庄市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的(市中)安监罚【2017】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