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50170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164442913U。
法定代表人:相增和。
本院在执行河南三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48499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