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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81民初4769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三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50170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164442913U。 法定代表人:相增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三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松公司)与被告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三松公司与三维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2.判令三维公司退还三松公司合同款411,401元,赔偿三松公司损失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6日,三松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三维公司为三松公司制作安装自动化配料系统一套(价款为460,000元),以及配套的钢结构料仓、支撑、平台及扶梯杆等(价款为300,000元左右,按每吨6,500元、以实际过磅重量或双方核定价计算货款),货物运费由三维公司负担;合同自三维公司收到200,000元定金起生效,三松公司在收到全部设备后再付款200,000元,余款待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完成验收后支付;三维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45日内到三松公司安装调试设备,三松公司负责现场卸货及提供安装所需的起吊、动力电源、插座等;在具备安装调试条件前提下,三维公司应于15日内安装调试完毕。合同签订后,三松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依约向三维公司支付预付款200,000元。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3月23日,三松公司收货后向三维公司支付货款、运费和卸货费等共计211,401元,三维公司发货后一直未完成安装调试。2013年12月13日、2014年2月24日,三松公司两次通知三维公司其制作的自动配料生产线安装不到位,安装存在问题,要求三维公司进行整改,但三维公司均不予配合。三维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三松公司丧失了市场和商机,给三松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2016年5月8日,三松公司通知三维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2016年5月12日,三维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2016年5月16日,三维公司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并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三松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2016年6月3日,三松公司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16年5月12日解除。2016年6月30日,三松公司得知三维公司先行起诉后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作出裁定予以准许。2018年5月23日,三维公司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作出裁定予以准许。三维公司撤诉后,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三维公司应***公司退还合同款并赔偿三松公司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三松公司向三维公司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 三维公司辩称并反诉称,三松公司所诉的不是事实。三松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后,三维公司按约定交付了定做成果,三松公司工作人员已签收确认,同时三维公司先后收到货款共计40万元。***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未提供系统安装调试所需的搅拌机。致使三维公司提供的设备不具备安装调试的前提条件,三维公司多次催促三松公司尽快提供配套设备,三维公司愿意随时到场安装调试,***公司始终拒绝提供搅拌机,使设备无法调试,造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能成就,达到三松公司不支付货款的目的。三松公司的恶意违约行为,损害了三维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三松公司2016年5月8日向三维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否有效,三维公司和三松公司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中三松公司和三维公司又先后撤回了起诉,双方撤诉后,应视为三松公司和三维公司均默认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继续有效,三松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三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三松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492,810元。 针对三维公司的反诉,三松公司辩称,三维公司至今既未完成安装,也未完成调试,因三维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三松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已于2016年5月12日解除。三维公司称没有搅拌机无法安装调试不符合事实,且三松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已提供了三维公司所称的搅拌机。三松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公司无继续支付货款的义务,请人民法院驳回三维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6日,三松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三维公司为三松公司制作安装自动化配料系统一套(价款为460,000元),以及配套的钢结构料仓、支撑、平台及扶梯杆等(价款为300,000元左右,按每吨6,500元、以实际过磅重量或双方核定价计算货款),货物运费由三维公司负担;合同自三维公司收到200,000元定金起生效,三松公司在收到全部设备后再付款200,000元,余款待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完成验收后支付;三维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45日内到三松公司安装调试设备,三松公司负责现场卸货及提供安装所需的起吊、动力电源、插座等;在具备安装调试条件前提下,三维公司应于15日内安装调试完毕。2013年4月28日,三松公司向三维公司支付预付款200,000元。2013年8月25日,三维公司***公司交付料斗10个(总重18.54吨),三松公司替三维公司垫付运费1000元。2013年8月30日,三维公司***公司交付料仓及钢板等钢结构共计40.24吨,三松公司替三维公司垫付运费1,550元。2013年9月27日,三维公司***公司交付了绝大部分的自动化配料系统的设备组件和1.8吨的钢结构材料,三松公司替三维公司垫付运费1,300元。三维公司交付货物后,三松公司向三维公司付款200,000元,三维公司对设备和钢结构进行了安装。截止2016年4月,三维公司完成了70%左右的安装任务,对于剩余部分,三维公司以三松公司未提供混砂机不能完成调试为由没有安装。2016年5月8日,三松公司通知三维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2016年5月12日,三维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2016年5月16日,三维公司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并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三松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2016年6月3日,三松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解除。2016年6月30日,三松公司得知三维公司先行起诉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裁定予以准许。2018年5月23日,三维公司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作出裁定对三维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2018年7月3日,三松公司以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法院,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三松公司与三维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三维公司应在具备安装调试条件下15日内安装调试设备完毕,其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三松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解除事宜,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三维公司有权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三个月内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三维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三松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于2016年5月16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三松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又于2018年5月23日撤回起诉。三维公司以撤回起诉的行为作出放弃异议的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应自三维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系三维公司违约导致,三松公司向三维公司支付的400,000元合同款和垫付的3,850元运费,三维公司应予以返还,合同解除后,三维公司占用三松公司资金的利息损失,三维公司应当赔偿。三维公司应自合同解除之次日(2016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6%***公司赔偿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三松公司多诉的损失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三维公司反诉称其已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根据证据规则,三维公司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情况,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三松公司也仅认可其完成了约70%的工程量,本院认定其未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故三维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河南三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于2016年5月12日解除; 二、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河南三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运费共计403,850元并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赔偿利息损失; 三、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拆除并清理安装存放在河南三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的设备及货物(后附清单5页),拆除及清理期间,河南三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予以协助; 四、驳回河南三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4元,减半收取计4,45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477元,由河南三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0元,由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117元。反诉费4,347元,由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钢结构材料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1 花纹板 厚4mm 2 立拄1 髙2948mm 4根 200a*** 3 **2 高2948mm 10根 200a*** 4 **3 高3900mm 4根 300*150H型钢 5 下横梁1 长6633mm 2根 400*200H型钢 6 下横梁2 长6633mm 5裉 400*200H型钢 7 上横梁1 长4322mm 2根 200a*** 8 上纵梁 长4322mm 2根 250*250H型钢 9 上纵粱1 长20170mm 2根 400*200H 型钢 10 下横梁3 长3312mm 6根 300*150H 塑钢 11 上横梁2 长7280mm 2根 400*200H 型钢 12 上横梁3 长6633mm 2根 400*200H 塑钢 13 上横梁4 长6633mm 1根 200a工字钢 14 上横梁5 长5352mm 4根 200a工字钢 15 上横梁6 长2994mm 8根 200a工字钢 16 上横梁7 长2565mm 2根 200a工字钢 17 上横梁8 长5353mm 2根 400*200H 型钢 18 上横梁9 长11992mm 2根 400*200H 型钢 19 上纵粱2 长30200mm 1根 400*200H 型钢 20 上横梁10 长2672mm 16根 10#槽型钢 21 上横梁11 长1540mm 16根 10#槽型钢 22 上横梁12 长1446mm 16根 10#槽型钢 23 上横梁13 长2986mm 32根 50*50*5角钢 24 上横梁14 长596mm 128根 50*50*5角钢 25 上横梁15 长2155mm 4裉 10#槽钢 26 上横梁16 长2520mm 4根 50*50*5角钢 27 上横梁17 长2114mm 8根 50*50*5角钢 28 下横梁4 长6626mm 2根 250*200H 型钢 29 下横梁5 长6626mm 5根 250*200H 型钢 30 下秤量斗吊耳支架 单重8.5kg 18根 31 秤量斗辅梁 长3310mm 12根 200*100工字钢 32 秤量斗辅梁 长2255mm 12根 200*100工字钢 33 下横梁6 长2581mm 12根 10#槽钢 34 下横梁7 长1601mm 24根 10#槽钢 35 下横梁8 长2552mm 12根 50*50*5角钢 36 下横梁9 长1206mm 24根 50*50*5角钢 37 上横梁支架 单重35.64kg 6根 213.84kg 38 料仓支架体 单重33.02kg 36根 1188.72kg 39 传感器承压块 单重5.32kg 36根 191.52kg 40 碳钢料仓 单重1802kg 10个 18020kg 41 不锈钢料碳钢框架 单重537.03kg 2套 10#槽钢,重1074.06kg 备注:以上钢结构材料共重60.58吨自动化配料系统组件 序号 名称 数量 1 闸门 12件 2 手轮 12个 3 进料口 12套(不锈钢两套) 4 仪表 12只 5 传感器 36只(桥式) 6 传感器底座 36件 7 大屏幕 12件(配螺丝) 8 大屏幕座 12件 9 绞龙箱 4套 10 电机 8台 11 链轮罩 4只 12 振动给料器 8套 13 振动电机 16只 14 振动电机(称量斗用的) 2台 15 护栏 9件 16 称量斗传感器座 4件 17 附件箱 7件 18 称量斗 6只 19 电器箱 2件 20 分料箱 2套 21 调风闸门 12套 22 输送机托辊 42个 23 吊耳 32件 24 钢丝绳 1件(50米) 25 螺丝 4根(1米×20) 26 输送机架 2个(8.2米) 27 输送机架 1个(9.1+1.25=10.35带60°转角外0.8米) 28 机架防尘罩 ( 1.8米×1.35米×0.51米 )10个 29 机头防尘罩 (2.3 带60°转角外1.3)1个 30 下罩 (2.3米) 1个 31 机腿 (0.62米高) 14个 32 机尾 (3.45米 )1个 33 导料罩 1个 (0.80米×1.20米 ) 34 机体支架 2米高1个 3.83高 1个 35 斜撑 1.9米2个 1.53米一个 1.63米一个 36 大压轮 2个 37 压轮座 4个 38 机头 1.85×1.44 1个 39 机头架 2.25高×1.82×1.40 1个 40 皮带 后滚筒 前滚筒带电机 各1 41 拖轮架 大28个 中14个 小60个 42 大梁 20.12米 分两截 1根 H钢 400×200 43 5.35*** ( H钢 400×200)1个 44 上框架加高垫 (H钢300×150)6个 45 小垫梁板 189×150×20 4块 46 大梁筋板 2块 ,一改二 47 大压轮架 1对 48 小支架 30对 49 大支架 14对 50 中支架 7对 51 电脑 1台 52 缝纫机 1台 53 配电框 1个 54 定量包装称 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