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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河某某瓷业有限公司)、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4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河***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林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后村。 法定代表人:相增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2民初1659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既约定“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又约定“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两项约定导致本案仲裁不明,诉讼约定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南省巩义市,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枣庄市三维技术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包括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包括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两种方式。因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协议约定的诉讼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管辖协议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据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党园园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