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与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25民初4066号 原告:**有,男,汉族,1956年1月20日出生,住襄城县。 被告: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前***。 法定代表人:**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有诉被告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开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被告安阳开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2016年6月份,被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施工资格,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在x镇范围内农田里打机井。同年8月开始施工。当时原告在外地打工,被告没有经过原告允许,就在原告老谷场承包地北边打了一眼井(原告地里的第二眼井)。上次开庭村支书孙留见说村上老干部也不知道被告打第二眼井。打井时施工机械毁坏了原告约半亩大豆。埋线及浇地出水管时又毁掉原告约半亩小麦。原告使用时才知道该井不能正常使用,邻居都能证明。经仔细查看,机井下水管出水眼被泥土堵塞。被告为了节约成本,省去了洗井环节,是造成机井不能用的根本原因。原告和其他农户使用时才知道根本就用不成。被告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国家财政资金,也造成了原告土地浪费。给原告耕地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立即修复原告老谷场地的机井能正常使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公司打井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施工完成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整个过程是合法合规的。我公司打井都是经甲方xx镇人民政府确定的位置。后因第一眼井位置在高压线下,造成了人员伤亡,才在此地打了第二眼井,且第二眼井的位置也是由甲方xx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 2016年1月14日,许昌市财政局对襄城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作出关于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批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批复。内容为:原则同意你县(市)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批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建设范围:项目涉及x等1个乡(镇)。项目总投资1823万元,为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投资。开发任务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个,开发面积1.4万亩。同年,襄城县××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发出许昌市襄城县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批土地治理项目三、十五标段再次招标公告。建设地点位于襄城县××店镇。项目概况:新打机井49眼、***盖49套、节水灌溉42公里、水泥硬化路面10.5公里等。工期要求60日历天。本次招标共划分为二个标段。第三标段:新打机**60m×内径36cm机井43座、**80m×内径36cm机井6座及49套配套设施安装。第十五标段:玻璃钢井电保护箱及配套采购与安装。招标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每个投保人只能对本项目一个标段进行投标。2016年6月23日,xx镇政府向被告安阳开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该公司为招标工程的中标人,主要中标内容如下:工程名许昌市襄城县2016年农业土地综合开发第一批土地治理项目(第三标段)。中标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后xx镇政府(甲方、业主)和被告(乙方、中标单位)签订了“机井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内容为:鉴于为业主拟承建襄城县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批土地治理项目机井工程,工程量60m深新打机井43眼、80m深新打机井6眼、***盖49套。合同总价款802500.12元。并通过2016年6月23日的中标通知书以及中标单位为本工程施工所做的投标书。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工程量及标准:1、**60m、内径36cm新打机井43眼;2、**80m、内径36cm新打机井6眼;3、1.3m×1.3m×0.3m***盖49套。新打井位置必须经甲方指定。施工过程中因事故造成群众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2016年7月10日,被告开始施工。原告同意在其承包地内打井一眼,后被告在原告承包地内东南方向开始打井。打井过程中,因被告在该村另外一眼井施工时出事故,被告处理完毕后,在原告承包地内的井已经无法进行施工。被告在原告承包地的东北方向打了另外一眼井(137号井)。第一眼井由原告进行平整和复耕。 2016年12月23日,经监理单位和山头店政府、襄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验收。被告新打**60米的井43眼,深80米的井6眼,验收情况均为合格,其中包含137号井。 2019年7月17日,原告以襄城县财政局、山头店乡***村委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或立即修复原告老谷场地的水井能正常使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9年8月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由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将案件移送建安区法院后,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该院作出裁定按原告**有撤诉处理。2020年7月9日,原告又以襄城县财政局、山头店乡***村委会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第一眼井是经我同意打的,但第一眼井没有下管。在我地里打的第二眼井我就不知道,我当时在外打工。但我想着打井也是好事,用水方便,我也没有说啥”。“怎么打井的群众不清楚,村上和乡里只是给群众说没有任何补助”。x乡***村委会陈述:“原告地里确实打了两眼井。打第一眼井时施工队出事故了,半途停工了。等处理完事故后井眼淤住了,无法再在之前的位置上施工了。施工队擅自做主,又在原告地里打了一眼井。村里是2019年7月份才知道打了两处地方,支付费用还是按一眼井的标准支付的”。“每眼井打井时盘青苗、占地大约是10平方米至15平方米”。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有耕地内机井所在的项目系许昌市襄城县2016年农业土地综合开发第一批土地治理项目。该项目由许昌市财政局以许财发[2016]x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襄城县××店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为中央、省级、市级三级财政资金,中标人为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的投资明细不包括土地补偿费用。2016年7月5日襄城县××店镇人民政府与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机井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签订合同后监理下达开工通知之日起60日内全面完工”。***村共计打井26眼,2017年春季均竣工验收,2017年8月交付使用。**有自认打井占地是无补偿的。机井交付后,**有即使用过机井浇地。另查明在**有承包地内打有2眼井,其中1眼井系废井,凿井队未下管道。**有自认废井的选址位置经其同意,另外1眼井的选址未经其同意。**有自认要求赔偿5000元,具体各项损失多少钱不清楚。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襄城县财政局、***村委会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2020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20)豫1025民初1996号判决书,驳回原告**有的诉讼请求。后**有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20年10月30日,原告以襄城县××店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安阳开源公司(本案被告)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第三人打井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第三人立即修复原告老谷场地机井正常使用;2、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有耕地内机井所在的项目系许昌市襄城县2016年农业土地综合开发第一批土地治理项目。该项目由许昌市财政局以许财发[2016]x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襄城县××店镇人民政府,资金来源为中央、省级、市级三级财政资金,中标人为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的投资明细不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原告**有自认打井占地是无补偿的。其所在***村共计打井26眼,由村委会负责在全村和农户协商确认打井位置,当时原告**有主动找到村干部要求把井打到自己地里。机井交付后,原告**有即使用过机井浇地。当时在其承包地里打有2眼井,其中1眼井系废井,凿井队未下管道。原告**有自认废井位置经其同意,另外1眼井未经过本人同意。要求确认被告、第三人打井行为违法并立即修复老谷场地的机井正常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本院认为:在耕地内打井系被告按照上级政策进行的招标,但在何处打井系村委会与农户协商确定,并非乡政府所为。且涉案机井在**有与村委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所打,被告与**有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2020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20)豫1025行初2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有的起诉。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裁定书已经生效。 2020年12月22日,原告以安阳开源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立即修复原告老谷场地的机井能正常使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8000元。并陈述该8000元包含项目为:5000元包括打第一眼井和第二眼井共毁坏原告5分多地的大豆。打这两眼井时架设电缆线、开沟用大型机械及埋设浇地出水管共毁掉七分地的小麦。井没在地边地头打,井台北边1.5米不能用大型机械耕种,井台东、西各边有4.9米长不能用大型机械耕种,井台南边有70公分不能用大型机械耕种。原告写诉状花了1000及三次往返襄县法院及吃饭2000元。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说的第一眼井就没有下管,不能认定为一眼井。当时就打了几米,后出事故了,第一眼井就掩埋了”。“第一眼井是2016年8月份打的,第二眼井大概和第一眼井间隔20天左右”。 2021年1月14日,原告申请对涉案水井(137号井)是否正常出水进行司法鉴定,后于2021年1月20日撤回鉴定申请。 经勘验:原告**有所承包的责任田,位于xx镇***村**,现种植有小麦。耕地东西长210米左右、南北宽15.6米。**路、***x召责任田、**崔x东责任田、西临路。玻璃钢机井房距离东边路5.5米。***方形,边长1.3米。井口位于玻璃钢机井房内。井口直径40cm左右。井台北侧离耕地边界4.44米。该眼井编号137。原告陈述的第一眼井的位置在137号井南,距离l37号井8.4米。距离耕地东边公路5.1米,现在已经看不到井的痕迹。被告在勘验时陈述该眼井被告没有打过。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安阳开源公司在本县xx镇***村所打机井系襄城县2016年农业土地综合开发第一批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省级、市级三级财政资金,投资明细中不包括土地补偿费用。故原告**有请求被告所打第2眼井给其造成的相关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所涉137号机井是否能正常使用,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认定。原告已撤回鉴定申请,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机井不能正常使用。且本案所涉机井招标人及业主均系xx镇人民政府,原告并非137号井的所有权人,故原告请求被告恢复机井能正常使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承包地里的第1眼井,虽然勘验时已看不到痕迹,但本院(2020)豫1025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2020)豫1025行初26号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告承包地里存在另外1眼井均有认定。被告在(2020)豫1025行初26号行政案件和本案庭审陈述中,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告在原告承包地里打有另外一眼井、系废井且未下管道,本院予以认定。虽然本案所涉项目投资明细不包括土地补偿费用,但该眼井因被告的原因并未打成功,且施工过程中给原告的耕地、青苗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原告在平整土地复耕过程中也有所投入。为了化解矛盾、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本院酌定被告在原告承包地里所打第1眼井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15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前两次诉讼,并未起诉被告,且本院已对相应的诉讼费负担作出处理,故原告请求的因前两次诉讼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有因第1眼井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二、驳回原告**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有负担20元,被告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