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申1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前皇甫村。
法定代表人:户和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逯长君,男,汉族,1957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国旗,女,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逯春怡,女,汉族,2013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逯莜茜,女,汉族,2015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税,女,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河南襄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烟城路。
法定代表人:井民业,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逯长君、杨国旗、逯春怡、逯莜茜、***、刘税、国网河南襄城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终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焦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豆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