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申1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前皇甫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7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2013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2015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网河南襄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烟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南襄城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终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开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