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3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19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3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