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街道办事处梁邵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5民初245号之一
原告: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文峰区管委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沈志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海、李雷雷,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街道办事处梁***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梁邵村。
负责人:王集体,职务: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麦玲、董鑫新(实习),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街道办事处梁***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梁***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300万元及利息(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梁***委会签订了梁邵村新兴社区电力配套工程协议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供电配套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完毕,且被告已投入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
本院审查认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工程量没有确定,本案诉讼请求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恒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周子善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