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874号
原告郑州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商鼎路南(立体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874653
法定代表人:吕志会。
委托代理人张国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旭娜,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特别授权。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文化路人民公园往东450米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张小斌。
原告郑州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绿友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荣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