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5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法定代表人张友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喜保,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美泽新能源(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塔马耶夫.尤利.阿布杜哈耶维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泽新能源(宁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5766元,执行费29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限证券、工商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立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