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521民初213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陈贞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3日生,现住合浦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诉被告张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家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