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2990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天河新高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高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1869440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上**中***越**中心广场**楼906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920X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天河新高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新高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8元、保全费1092.01元,共计3680.0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386.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