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1452号
原告:武汉市木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四路2号关南工业园2幢办公楼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上**中***越**中心广场1号楼9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木森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网致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木森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木森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武汉市木森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