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清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2民初1234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现住武夷山市。
被告:江清华,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徐建林,男,成年,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新建路华兴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林美玉,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省武夷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五九北路5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甘哲飞,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清华、***、徐建林、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夷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于2020年8月12日以***、江清华已与***协商解决付款事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计77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萍
书 记 员 杨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