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勒玉东。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林美玉。
申请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郑仲裁字第072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返还19229545.32元及利息,承担仲裁费319298元、执行费8663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和福建省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7月1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90×××91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0元。2019年7月3日本院向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无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8月6日、9月16日,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新建路华兴综合楼四层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人走楼空,未在此经营办公。经向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新建社区居民委员会了解,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被执行人经营状况。本院现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对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同时,还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及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忠电
审判员  谢光福
审判员  朱敏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魏忠
书记员陈义哲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