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3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50950Y。

法定代表人:白雪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菁、朱红,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新建路华兴综合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75368900G。

法定代表人:林美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昌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府前路号(延府豪庭)2幢28层28L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719140570。

法定代表人:何志超,经理。

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6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返还《融资租赁协议之转让协议》(编号:835-70011602)项下的租赁物,即卡特彼勒(徐州)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型号为320D,序列号为JFZ06064),***支付到期租金109753.72元、并支付违约金、继续占用使用租赁物造成的损失,支付律师费损失9800元,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昌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昌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的受理费4278元。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昌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897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门岭安置区)A幢(1号裙楼)2层二层、新建路华兴综合楼6层601室、东山路179号1-3层、新建路华兴综合楼9层904室、新建路华兴综合楼5层504室、新建路华兴综合楼2层203室、新建路华兴综合楼1层6号、新建路华兴综合楼4层401室、新建路华兴综合楼2层204室、江滨南路126号(西门岭安置区)A幢(1号裙楼)3层三层、新建路华兴综合楼2层205室、新建路华兴综合楼2层207室、新建路华兴综合楼2层206室、新建路华兴综合楼2层202室、新建路华兴综合楼1层1号、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华兴综合楼2层201室、新建路华兴综合楼1层5号、新建路华兴综合楼4层403室房产,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效力,并已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H×××××、闽H×××××、闽H×××××的车辆,且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3.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不清楚其下落;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昌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未实际经营。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昌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明辉

审 判 员 胡婷婷

审 判 员 陈小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伟锋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