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2民初2026号
原告:***,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华,福建启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新建路华兴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368900G。
法定代表人:林美玉。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计30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海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