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38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捷渊,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婕,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新建路华兴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林美玉,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有,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瑞明,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平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民终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恩强

代理审判员  黄 曦

代理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高海宁

书 记 员 叶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