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437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坤,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学文,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QM146B
法定代表人:朱小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迁,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远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105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3E1Y7W
法定代表人:温丰,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审理了原告**与被告中城投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城远大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