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4589号
原告: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兵,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增凤,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南路12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00元,由原告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凌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