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5399号之三
原告: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南路12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岩,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邦,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兵,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后向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7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44380元。
审 判 长 张凌燕
审 判 员 王云波
人民陪审员 冯智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