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53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南路12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雷。
原告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19)鲁0305民初5399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查封了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临淄区辛店街道安乐店村土地证号淄国用(2015)第E02815号。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临淄区土地证号淄国用(2015)第E0281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