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5399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南路12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雷。
申请人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