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民初5399号
原告: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南路12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永,总经理
被告: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雷
原告淄博金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源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凌燕
审 判 员 王云波
人民陪审员 冯智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