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润邦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恢1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9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润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军,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润邦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246元,扣留为本案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保险及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E3××**北京现代牌、鲁E3××**东风牌、鲁E5××**江铃、鲁E5××**五菱牌、鲁EJ××**五菱牌车辆五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本院调查的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营业部8160××××2028账户存款********.00元(实际控制0.00元)、在山中国工商银行东省东营广饶支行1615××××5257账户存款********.00元(实际控制0.00元);扣划被执行人东营润邦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6.00元;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E3××**北京现代牌、鲁E3××**东风牌、鲁E5××**江铃、鲁E5××**五菱牌、鲁EJ××**五菱牌车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多案多次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饶20162290、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8号、广饶20162293、广国用(2011)第1××7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7号、广饶2011XXX3、广饶2016XXX1、广饶2011XXX6、广饶2011XXX7、广饶2011XXX4、广饶2016XXX2、广饶2016XXX4不动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向勇
书 记 员 杨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