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润邦商贸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9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润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军,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营业部8160××××2028账户存款********.00元(实际控制0.00元)、在山中国工商银行东省东营广饶支行1615××××5257账户存款********.00元(实际控制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向勇
书 记 员 杨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