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977号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街7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C0TCK27。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隆源橡胶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龙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8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诉被告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