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东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乐安大厦790号经纬大厦七楼716—009。
被执行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广达路9号。
被执行人: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开发区9号路北侧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聚东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23执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燕 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