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3执8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39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东营万通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高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07月26人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万通橡胶助剂有限公司、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982777.39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据本院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15×××18账户存款18138078.89元(实际控制1305.06元);查封被执行人东营万通橡胶助剂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08)第168号不动产;被执行人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348号、鲁(2016)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347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559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560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562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561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563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566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567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553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565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564号、鲁(2017)广饶不动产权第0000569号、广饶20110883、广饶20110886、广饶20110887、广饶20162290、广饶20110884、广饶20162291、广饶20162292、广饶20162293、广饶20162294、广国用(2011)第107号不动产;被执行人山东贝特尔车轮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饶20121751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饶20121752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饶20121755、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饶20121753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广饶20121754号、广国用(2012)第171号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饶20121808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渤海明珠389、渤海明珠390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同和商业街A段/1-3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扣留被执行人东营万通橡胶助剂有限公司在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认定的1732496.98元债权应得分配款,待实施分配时提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